老人生前录下遗嘱,遗产给儿子不给女儿!法院判了
姑娘赡养太差
取消她的继承权!”
辛老伯在生前拍摄了
一段视频遗嘱
本想了却身后事
没想到最后被法院
直接认定无效!
好好的遗嘱为什么不算数?
近日
裁判文书网公布了
一起遗嘱继承纠纷
家住吉林省敦化市的辛老伯于2025年11月去世,他有三个子女,一个大女儿,还有两个儿子。
辛老伯去世后,大女儿收到了一段大儿子发来的视频,内容是辛老伯生前留下的视频遗嘱。
辛老伯在视频中口述称
今天要立遗嘱,遗嘱内容是把我剩余手里的现金留给两个儿子,大儿子辛某乙、二儿子辛某丁,原因是两个儿子赡养我期间特别好,有个姑娘在赡养期间,赡养质量特别次、特别差,使我身体受到很大伤害,最后导致卧床不起,所以取消她的继承资格。
录制视频时,除了大儿子外,在场还有五位见证人,不过他们并未面向镜头陈述自己的姓名、身份及录制时间。
收到视频后,大女儿表示不服,她起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这份视频遗嘱无效。
法院审理后
很快给出了“遗嘱无效”的判决
核心问题就出在 “形式要件” 上
↓↓↓
首先,这份视频不符合法律关于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音像载体中“记录”其身份信息及日期的强制性、形式性要求;
其次,在五名见证人中,有两个是家中长辈,属于辛老伯的第三顺位继承人,还有两位是小儿子及其女友。小儿子属于辛老伯的第一顺位继承人,女友则属于利害关系人,只剩邻居一人符合见证人资格,因此不满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要件。

录像遗嘱
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
↓↓↓
应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;
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;
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;
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年、月、日。
另外,担任遗嘱见证人也有一定的限定条件:
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具有见证能力;
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,即继承人、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;
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。
此前
上海杨浦法院也曾审理过
一起相似的继承纠纷
陈先生的母亲徐老太
在生前录制的视频中表示
要把房子留给女儿和小儿子
不愿意留给大儿子陈先生
录制视频时
还有两名居委工作人员见证
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视频内容是两位见证人发问后,徐老太作出回答,而非徐老太自主、独立陈述对于个人遗产的分配。且徐老太及两位见证人均未表明其身份,也未表明录像的具体年月日时间,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,遗嘱应属无效。
立遗嘱本来是为了
避免身后的遗产纠纷
可千万别因为图方便、嫌麻烦
就忽略了要件
转发给身边的亲友
提醒大家别踩这些坑
让遗嘱真正实现它的价值

游客